济宁市建设委员会
济 宁 市 监 察 局

济建建字[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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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监察局,高新区、北湖度假区建设局,各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提升代理水平,确保代理质量,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招字【2009】15号)、《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招标代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我市招标代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了专业的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代理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代理项目组人员实际不到位;招标代理质量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围标串标以及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等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我市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必须通过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投标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如何、行为规范与否对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关系很大,切实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既是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工程建设领域遏制商业贿赂的重要环节。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使招标代理市场规范有序,招标代理活动公正、廉洁,招标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济宁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按照《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济建【2007】139号)等规定,办理进济注册登记,取得《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执业时,必须由登记于本代理机构的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两名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具体业务工作,否则视为不再符合进入济宁市执业相应条件,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登记并责令停止在济宁市执业。
    三、加强招标代理过程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招标代理质量。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前,应采用示范文本(GF-2005-0215)格式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该标准须符合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招标公告是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信息渠道,应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在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ztb.jsxx.gov.cn )、济宁市招标投标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jnzbtb.cn)以及济宁市招标投标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国家、省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准文件的应执行标准文件。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资料,不得任意缩短招标时限;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资料上的签章应准确、完备,加盖非独立法人的招标代理分支机构印章或未经工商备案的业务专用章无效。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保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具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文件及答疑发放记录、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诉处理决定和招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及时存档,并根据工作进程随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及备案前先认真自查,相关资料、手续尚未齐全的不要递交备案。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备案资料责令改正,否则一律不予备案。
    四、   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必须取得《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方可从业,并在代理招标业务时携带和出示从业证书。在备案或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在每个招标代理项目中必须配备3 名以上本单位中级以上建设类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1名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一般从事不超过2个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与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制度。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定期地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在岗情况核查,发现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资格条件规定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以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等相应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动。专职人员确需调整的,调整总数不得超过30%,且专职人员的调整不得影响该机构的资格条件。
    五、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从事工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财政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公开招标。对于不按规定要求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不予认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工程管理手续,并对代理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加强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应与其他费用合并收取或免收。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严禁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或向投标人收取资料费等行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严禁为承揽业务采取恶意压价的竞争行为。
    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和我省制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虚报。统计工作将列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内容。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重对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代理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职、合同履约、收费、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其中一项的给予警告;二项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三项以上(含三项)的限期3个月整改。
    1.招标投标活动未按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的;
    2.未按规定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场进行招标工作;
    3.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接受报名资料;
    4.未提前到场接收投标文件致使截标工作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5.未按时到场主持开标会;
    6.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标;
    7.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前后矛盾或者歧义;
    8.对招标投标工作及流程不熟悉;
    9.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招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招标失败;
    10. 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